
| 一、 名稱: | 本會定名為「棉紡會中學家長教師會」 |
| 二、 會址: | 本會會址在葵涌葵盛圍350號 |
| 三、 宗旨: | (1) 加強家長及教師之聯繫。 |
| (2) 促進學生之教育福利。 | |
| (3) 使家庭教育與學生教育相輔相成,以收教育之宏效。 | |
| 四、 會員: | (1) 現職本校校長及教師。 |
| (2) 在本校肄業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可成為會員。 | |
| (3) 凡本校舊生之家長,樂意參加本會者,可成為附屬會員,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但無選舉、被選及表決權。 | |
| 五、 財務: | (1) 本會會員須繳交年費港幣二十元。 |
| (2) 所有款項存入委員會核淮之銀行,由義務司庫主理財政。需用款項時,只可由司庫、主席或指定之委員聯合簽署提取。所有支出,均須得委員會同意。 | |
| (3) 本會之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能收取之經費。 | |
| 六、 委員: | (1) 由家長六位、教師五位組成。( 包括校長或副校長為當然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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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正副文書及司庫各二人。 | |
| (3) 各委員任期為兩學年,可以連任。 | |
| 七、 職權: | (1) 主席執行會員大會及委員會議決案,負責會務、簽署文件、代表家長向學校提供意見,但不能超越校長或教育署職權之範圍。 |
| (2) 副主席協助主席執行職務,並於主席缺席時,代行其職。 | |
| (3) 文書負責一切記錄、通信等事宜。 | |
| (4) 司庫負責一切財務收支事宜,並預備財政收支週年預算及報告,在會員大會時,作出報告。 | |
| 八、 會議: | (1) 每年度須於適當時間由委員會召開週年大會及如有特別事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亦可由三十名以上之會員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出席法定人數為不少於三十會員。 |
| (2) 委員會常會每兩月舉行一次,以全體委員過半數為法定人數;一切議決案,須經出席人數過半同意始能生效。 | |
| (3) 委員會可通過「視乎情況需要」,增加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及委員會會議。 | |
| 九、 修章: |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於週年大會上提出討論。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通過,呈奉警務處社團註冊批准,得增刪修改之。 |
| 十、 解散: | (1) 本會須解散時,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但必須得出席會員三分之二同意,方得解散。 |
| (2)遇解散時,本會所欠一切合法債項皆須清還,餘款全數撥交慈善機構。 | |
| 十一‧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 (1)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程序須遵照教統局有關條例進行。 |
| (2)本會必須經週年或特別會員大會,在二零零六年起,每隔一年,在十一月之前由全體家長投票議決選出本校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獲提名人(“獲提名人”)。 | |
| (3)每位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唯獨現職本校教員不享此選舉及被選權。 | |
| (4)獲提名人之提名有效期通常於獲提名後第二學年終止時結束,除非他在任滿前被本會經會員大會由全體家長議決罷免,或在教育條例及資助則例下他不再符合資格出任校董,或他自動呈辭或去世。 | |
| (5)在上述任何一項突發事件出現之後,本會執委會必須儘早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另選獲提名人。新補上之獲提名人之任期為上任獲提名人的餘下任期。 | |
| (6)選舉或罷免決議以過半數之出席家長人數或其代表以不記名方式通過作決。 | |
| (7)執委會必須在選舉日期前予各家長不少於28日之書面通知,公佈選舉日期及提名參選截止日期,邀請各合資格家長提名參選。提名期應不少於7天。選舉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14天。執委會必須於選舉日期前不少於7日以書面通知各家長,合資格候選人名單。 | |
| (8)選舉主任 家教會可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投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家教會的幹事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的候選人。 |